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严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证人的证词以及其他与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是审理此刑事案件的关键,若是证据不足,是可能导致此刑事案件被撤案的。故此为了减轻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压力,法律明文规定,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必须要出庭作证,提供的证词会经过多方考察后当作证据使用。
直接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原始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可分为人证、物证与书证。人证中的原始证据,指直接感知案情的人,所提供的证言,例如目击。物证中的原始证据,通常包括现场留下的物质与痕迹,例如现场发现的指纹。书证中的原始证据,通常包括与案情有关的书面材料的原件。例如合同书原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