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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赌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
1,赌博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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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众所周知,赌博罪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以赌博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是一种犯罪。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赌博罪。第一,聚众赌博,即聚集多人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以从中获得的收入作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赌博罪的赌资金额认定如下:1、抽头达到5000元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组织10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代理赌博网开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以赌博犯罪共犯论处。4、网络赌资根据其代表金额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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