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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协议范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不同,必须适当调整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关于同意×××、×××转让其股份的决议 时间: 地点: 出...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 召集人:主持人: 应到股东4方(其中新股东2方),实际到会股东4方(其中新股东2方),代表100股权。全体股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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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 根据《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公司法》(2006)对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特殊规定,其应该遵守上述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一般不能代替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所以股东大会决议不能代替股权转让协议。
就股东会转让协议这个问题,它属于《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确立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实际是现代公司制度魅力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充分激活公司活力的重要形式,但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在公司诉讼中非常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纠纷案件的难点或者关键所在。因此,在股权转让实际操作时,应严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来实施,以最大可能地减小风险,实现股权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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