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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按规定支付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六款行为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财政机关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处以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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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上级管理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定额测定费、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成本。上级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由上级按年提出收支预算和收取标准,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后执行,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抵作下年度管理费。
下列各项费用,分别列入企业所属单位的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一、工业性生产单位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二、机械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搬运、安装、拆卸以及辅助设施费,检验费,养路费;三、运输单位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检验费和装卸费;四、材料供应单位在商品材料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和加工改制材料的费用,以及委托代购、代销、代运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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