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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允许他人吸毒.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的,量刑起点可以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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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绷忠瞪杓品寻戳值亍⒘帜竞蜕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1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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