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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提交《内地居民赴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港澳永久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公安出入境管...
办理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中心详细地址:四川省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咨询电话:028-86407769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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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到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费用40元;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其父母或一方在出生时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3、未满18周岁(包括生日)的父母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4、18岁以上.60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岁以上,需要其照顾。(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5、60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内地无子女是指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参考来源:http://cs.mfa.gov.cn/zlbg/flfg/crjxg/t1054650.shtml《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参考来源: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认证→取证1。成都户籍居民申请港澳通行证时,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应共同向成都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会见和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如果港澳关系人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的,应当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见申请、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受理。2、网上名单公示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达到审批分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成都出入境接待大厅公示申请人的申请,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三、证件领取批准签发的到港澳通行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申请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香港/澳门批准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持户政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港澳通行证。
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其父母或一方在出生时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3、未满18周岁(包括生日)的父母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4、18岁以上.60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岁以上,需要其照顾。(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5、60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内地无子女,是指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办理资料:(一)提交《内地居民赴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港澳永久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领取表格。(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照片,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标准的内地父母照片。(3)提交申请人身份证(16岁以下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必须提交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当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还应提交内地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必须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1。属于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事馆)认证的结婚证明或结婚公证),配偶同意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如果有孩子,还需要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由即将在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和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2、申请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应当提交其父亲或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父母的结婚证,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三、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等)。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交已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4、如果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证明、父母同意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5、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没有子女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应提交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由国外机构出具的,必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申请材料由境外机构出具。如果按规定需要经过相应的公证程序才能确认其合计性,必须提交相关公证材料。申请材料为非中文表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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