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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的被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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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工商、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其从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折迁范围内的土地建设房屋从事营利性的活动。非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团法人作为拆迁人,其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生产、办公、生活使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人性组织作为拆迁人,一般是临时性的组织,由法人单位或者由国家机关因临时建设需要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建设部于1991年7月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中的填表说明中第1项,可以视为建设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条例”第八条中“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的解释,即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许可证的表格,该表格中规定拆迁申请人应当填写“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这与前文的意见是一致的。此外,拆迁申请人还要提交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规定的批准文件。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拆迁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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