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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减刑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规定的减刑问题: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但是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构成传播性病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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