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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吗?

2022-10-31
【案件回顾】近日,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儿童在上学期间受伤而导致的侵权赔偿案件。原告A诉称,其于1999年就读于某小学的学前班,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另一名同学B在操场西侧的泡桐树下玩耍,因其突然松手,导致树枝弹起,正好达到了A的左眼上,导致A左眼受伤。后虽经多年治疗,但现已确诊为左眼彻底失明,某小学和B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辩称,A的受伤事件是学校、老师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垫付大部分医药费,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直接侵权人B承担。B辩称,事发时我和A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B的行为导致A受伤,且退一步说,即便是,也应当由某小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某小学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没有证据证明B为直接侵权人,故B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释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此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形是不一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适用的过错原则,即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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