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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现实生活中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一份完整的借条中,应当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借款人姓名等诸多事项进行约定,但是,由于受交易习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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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包括两种: 一种是“借用期内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借出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本金以外的金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借人还本并支付利息,是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 另一种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即借款人到约定的还款日仍未还款,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 针对这两种利息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首先:关于借用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中,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应视为借款人无偿占用,仅需偿还出借人的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下借用期是没有利息的。 当然如果借用期内约定了利息的,应从其约定; 第二:关于逾期利息:定期无息借款,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定期的无息借款,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时起算;约定借款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还款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翻倍,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翻倍部分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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