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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询问的问题“二婚需要出示离婚证吗”,答案如下:按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如果你第一次婚姻是在当地民政局办的,你说办结婚证他就能查出来,会问你第几次婚姻,不用离婚证; 如果你去其他市或者县领结婚证他们是查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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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携带离婚证。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婚不一定要携带离婚证,也有可能是携带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的《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按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的,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凭《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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