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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刑事反诉状怎样写

2022-08-0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口头达成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11万元,尚有9万元余款未支付;被告交付了房屋,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鉴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口头约定时明确了支付余款与办理过户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无法确定系其中一方违约在先。在过去的时间中,买卖合同始终处于未能完全履行,同时也并未解除的状态中。在此期间,市场房价持续上涨,与2003年相比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非双方所能预料。如果继续按照当时约定的房价履行合同,将对双方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而双方经多次重新议价,显然已意识到了这一点。经查,该房屋在2013年的市场价已达到90万元以上。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对房价进行调整。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还应支付的房款余款为35万元。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在依法调整房价后继续履行。被告应在原告支付房款的同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登记到原告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依法负担。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何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何某购房余款35万元; 二、被告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何小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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