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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
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的待遇: 1,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乙款的内容执行; 2,给付标准,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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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企业与事业单位有区别,人员组成、相关资金渠道均不同。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的待遇: 1,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乙款的内容执行; 2,给付标准,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执行;二,相关条文: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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