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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所有权的转让有简单的交付原则和登记原则。房地产产权的转让应当依法登记并生效。动产产权的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如下: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房地产适用登记主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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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一般是指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产,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还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或者批准手续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是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遵从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也可以约定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
在具体应用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则: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这表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尽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后,仍通过约定保留有关该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该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6条)。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条)。 8、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通常情形下,出卖人将不动产交付于买受人,该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即应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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