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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区域间应急合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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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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