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
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一,打了欠条就具有法律效力,到期不还款,人家当然可以起诉,人家起诉了,你必须要应诉。二,帐还未算清,对方起诉后还可以算,可以双方在开庭前自己算,算清了,欠款了结了,对方可以撤诉,对方如果不同意双方一起算,你可以把帐目详细算清楚提交给法院,如果算清后的帐目与欠条不相符,法院会依法判决的。如果帐算错了,你欠条金额多了,你要做的是,保存好帐目,将帐目复印件提交给法院。
应以出借人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4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1,576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