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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但该出资应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产权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
《劳动法》没有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有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被单位派送到新单位的,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即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仅计算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但该出资应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产权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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