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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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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在口岸从事互市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进行。
有关部门批准非生产船艇进入界河(湖)航行前,应将船员、船型、船号、用途、时间以及活动范围等情况,通报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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