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的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69人已浏览
2,012人已浏览
1,841人已浏览
4,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