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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
符合《省》规定的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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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的物业的服务项目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本办法中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下同)的规定。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在接管项目前必须持以下证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获批准后方可从事与物业服务资质相符的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一)副本原件;(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三)企业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五)接管本地项目的人员配置清册及相关上岗证件;(六)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和诚信评议函;(七)其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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