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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的评估需要这些程序: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车辆损失价格;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进行...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价机构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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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车损评估鉴定程序: 1、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车辆损失价格;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进行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评估,交通事故索赔赔偿依据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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