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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限届满,一方继续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继续有效,对方不接受的,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期限届满,一方继续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继续有效,对方不接受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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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视为达成新的合同,该履行行为有效,但是该到期合同已经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销售合同到期一般不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债权债务: (一)债务已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回收等义务。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又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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