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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取缔流程是什么

2021-11-30
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消除障碍。具体表现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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