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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2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般男女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数额变更进行协商,而在协商一致后,对于最后确定的支付费的数额通常是从下一个周期起开始执行。费变更的条件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或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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