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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根据欠债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而定。如果夫妻双方都作了担保,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并不知情,且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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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是否对于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去考虑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公司为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第二种情况是公司非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仅夫妻一方举债。 2、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时,需要用各自财产去作为注册资本,然后承担各自对应的责任。在公司登记时要提交书面的证明或协议表示财产分割情况。所以对于这种有财产分割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夫妻对于公司债务根据登记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没有明确分割财产的情况怎么处理呢?按照法律规定,夫妻是法定的财产共同体,在双方婚姻有效存续的情况下,该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当公司登记没有明确分割财产时,虽然在表面上看是两个不同股东的股份,然而实际上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出资体其实是单一的,而且通常夫妻双方的表意是一致的,所以本质上属于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如果说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本人自己的财产的,那么他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即公司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能证明它独立于自己一方的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种情况下,公司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如果丈夫一人举债借款,背负公司债务时,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妻子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妻子可以证明此前双方有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夫妻离婚时,原有债务如为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一起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某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背负了债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中另一方可以证明此前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可以证明在法律条款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之外的,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而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的,那么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他一方所有的财产独自清楚,即另一方不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1、是的。 2、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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