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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在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劳动合同将非法解除。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仅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如果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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