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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关系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在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委托人时,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委托人要求...
在代理关系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时,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实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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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没有连带关系,刑事案件讲究“罪刑一致”,没有连带的说法,有可能负连带责任的仅限于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对民事赔偿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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