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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没判

2021-04-14
1、不准予离婚的根本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原因。2、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起诉离婚一方仅仅在起诉状中简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却没有或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在婚姻状况。3、无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都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法院推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4、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许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方不同意军婚有特殊规定,军人方不同意离婚时,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方有重大过错。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7、大多数初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司法实践过程中,原告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服,可以再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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