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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累犯可以减刑:《刑诉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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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违规的,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在执行了,没有执行刑罚就不会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关于缓刑解除后多少年才算累犯问题一般是五年内再犯且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减刑,有期徒刑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决三年十个月的,实际服刑至少23个月,即一年11个月。刑法规定: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犯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10%-40%刑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高于4年。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减轻处罚幅度不同,如因自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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