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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报销流程: 1、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
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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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加居民医保,尽量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内药物和治疗方式,少使用自费药品。
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报销流程: 1、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加居民医保,尽量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内药物和治疗方式,少使用自费药品。 2、新生儿参保后,使用医保结算系统较为方便,倘若没有参保,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因此应尽量避免现金报销,以减轻个人报送材料、占用资金的负担。 3、需现金报销的,需将新生儿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明复印件、新生儿簿(户主页、索引页、新生儿个人页)复印件交所在区医保办。 4、参保后新生儿需住院的,须在住院时持“住院证”到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无卡证明,并交至医院医保办,住院时凭无卡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使用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报销流程: 1、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加居民医保,尽量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内药物和治疗方式,少使用自费药品。 2、新生儿参保后,使用医保结算系统较为方便,倘若没有参保,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因此应尽量避免现金报销,以减轻个人报送材料、占用资金的负担。 3、需现金报销的,需将新生儿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明复印件、新生儿簿(户主页、索引页、新生儿个人页)复印件交所在区医保办。 4、参保后新生儿需住院的,须在住院时持“住院证”到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无卡证明,并交至医院医保办,住院时凭无卡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使用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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