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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
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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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该类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只判决准予离婚,而对财产既不作审查也不判决,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对财产进行简单审查,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既不作具体核实也不作分割处理;对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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