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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参与诉讼,是否可以终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表示继续诉讼,是否可以恢复诉讼。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止诉讼:(1)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示是否参加诉讼(2)如果一方当事人失去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权利义务承担者尚未确定(4)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参加诉讼(5)本案必须以另一方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方案尚未审理(6)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况。终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综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与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以下四个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应该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事件方面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追究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收养关系事件方面当事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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