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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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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民法典的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的订立时间、合同的备案、分包合同、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标准如下: 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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