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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管理办法第12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4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七)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时依法判决或者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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