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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2、附属设施补偿值; 3、超额土地补偿值; 4、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这些补...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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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材料和装修投入等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2、附属设施补偿值; 3、超额土地补偿值; 4、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这些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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