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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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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意见的;(二)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三)散布地震、火山喷发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四)在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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