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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各项目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各项目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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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各个项目的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八)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九)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根据诉讼请求找好充分的证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 需要说明的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案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家庭主妇、失业人员虽然没有实际工作,也应当获得误工赔偿。一般比照无固定收入人员确定误工损失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数额=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天数 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病历中注明,也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四、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和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住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车船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五、住宿费 住宿费指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到外地治疗,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残疾事故处理,死亡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需要花费的住宿费。 受害人的陪护人员和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一般按两个人的标准计算。因为有时候一人有事,全家出动,如果都作为对方赔偿范围,就加重了对方的赔偿责任。 六、伙食费 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当赔偿。 七、营养费 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建议而作为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而导致其肢体器官功能受影响,为了使受害人能够生活自立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用具。如瘫痪后的轮椅、截肢后的假肢、失明后的义眼、听力减弱后的助听器。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需注意: 1、必须是伤情必要。 2、配制的标准是“普通”。即普通类型,拒绝豪华型的。 3、更换周期,即多长时间需要更换,一般根据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法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4、辅助器具费的继续赔偿。如果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受害人仍然处于残疾状态或者受害人生存年龄超过了平均寿命,那么受害人主张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得到支持,一般赔付年限是五到十年。 5、当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偿低价”情形时,应当通过精神抚慰金调整功能适当进行利益平衡:对于伤残等级高而不能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给付较高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对于伤残等级低但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分如下几种情形: 1、如果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如果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在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加害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计算,即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一个特殊情形是,如果受害人生存年限超过确定的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残疾赔偿金,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给付方式。 十二、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十三、精神抚慰金 司法实践中,一般构成伤残的,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特定情形也会支持精神抚慰金,如交通事故遭受受害人流产等。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江苏地区,实践中通常是,构成10级伤残的,为5000元,……构成一级伤残或死亡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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