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你小孩在学校摔伤致残事件,对于孩子上学期间意外摔伤事件,在法律上学校是负有安全及监管失职的责任的,你可以现行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残...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责任。你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归责的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是十岁以下小学生摔伤,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十岁以上未成年人,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承担责任;两者细微区别是前者是过错推定,后者是过错责任,前者对学校的举证责任要求更严格;如果是十八岁以上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您说的不是十分明白,我只能回答这么多,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欢迎来电洽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4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499人已浏览
7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