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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离婚后又同居财产分割的回答见下既然是协议离婚,肯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安排,因此不存在争议财产问题。对于你们婚后的同居,法律不予以保护,我国婚姻家庭法已经废除了事实婚的规定,所以你们2005年之后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因此你们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不视为共有。关于离婚协议中他约定给你的平房和2万元款项,如果没有设定履行期限限制并且他现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话,那么你现在可以要求给付,如果他不予给付,你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夫妻个人财产属于个人。不宜分割的财产,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应得份额由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折价补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离婚后生活明显有困难的一方可以适当的多分。
协议离婚的房产办理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并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该房屋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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