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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年。中间因不可抗力中断的,不可抗力消失后继续计算。中间提起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限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 但是下列情形民事诉讼时效是一年 1、身体受损害的要求赔偿的 2、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1、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2、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1、若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逾期则免除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中,若主债务人在主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若主债务人未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即便保证期间已结束,保证人也仍然承担保证债务。
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虽然对城市房屋期限(以下称拆迁期限)作出了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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