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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能附带条件吗离婚协议不能附带条件。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
一、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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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二、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附期限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虽然对于登记协议离婚这类身份行为可否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一、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二、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附期限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虽然对于登记协议离婚这类身份行为可否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司法实践中,老年人与子女签订附赡养条件赠与合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遗嘱形式将房产遗赠给子女,并附上由子女为其养老送终的条件,法律称之为附条件遗赠另一种是直接签订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称之为附条件赠与。两者虽然都是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由子女负责赡养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但仔细分析,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二:遗赠在法律上属于遗嘱性质,其所赠房产是在老人去世后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后者是赠与,即签订赠与合同的同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前者受继承法的调整,后者受合同法的调整。因调整的法律不同,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说明,(附条件的)遗赠对方不能是(子女等)法律继承人。而赠与却不受此限制。由于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是赠与合同,因此不受双方当事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关系之制约。据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项、(三)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老伯夫妇对于其子的房屋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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