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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移送管辖共分为两种情况: 一、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送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无权受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管辖,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 二、《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原则必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这也称为“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再行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一并通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机关或组织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只对第二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更为常见,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都属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相应关系理论处理移送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明或者发生管辖纠纷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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