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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
合同编号____ 出租方:货运公司 承租方:建筑公司施工三队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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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重复使用; 2、由一方预先拟定; 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逐条对条款进行协商,则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辟谣】 格式条款一定是霸王条款? 真相:不是 解析: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合同形式,而霸王条款不合法。但《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提醒】 合同中的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以下这些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格式合同条款的识别方式: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满足提前起草、未与对方协商、具有统一格式的条件。格式合同条款必须合理免除或减轻责任,增加责任,限制主要权利,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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