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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的相关回答。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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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接待人员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三)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是否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接待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申请人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在收到邮寄资料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地点当面核实申请资料真实性。若因客观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采取公证委托方式,由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到办公地点核实申请资料真实性。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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