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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为可撤销协议,不会必然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方便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股权的价值大于执行费用,依据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对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拍卖、变卖等,以所得的价款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变价的,还可以将股权抵债。在进行拍卖前,一般应先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拍卖的,还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拍卖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执行的规定虽然规定得比较完善,但是如何使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同时避免法官在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现行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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