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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坚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是建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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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平的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2、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 3、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4、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平等地受到保护。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必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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