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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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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一)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二)、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三)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四)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五)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六)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七)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医药储备内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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