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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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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如何申请生育津贴呢?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 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
1、女参保人员怀孕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必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街道或社区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沧浪区、平江区、金昌区、高新区、吴中区、襄城区的参保人员,是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昌区的办理地点为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街道(镇)。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医疗证)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设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通知书》,并提交本人签字确认。对于自费项目或特殊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问、伙食费、出生证明等)。),只有在医院书面通知并征得我同意后才能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和特殊服务费,其余符合要求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 4、女参保人员在产后费用结算后6个月内,持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证明,填写《苏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营养补贴申请表》,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申请手续。经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算表》。参保人员选择网上支付的,申请金额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写的工行卡账户;如果选择常驻银行支付,我将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次月内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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