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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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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除了上述行政和民事责任,甲还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参考: 《公司法》 第20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具体的抽逃出资形式,在前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中已经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公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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