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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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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7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残疾补助金2、保留与使用者的劳动关系,由使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使用者按本人工资的70%每月支付残疾津贴3、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使用者的劳动关系,由使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使用者每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使用者按规定支付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使用者补充差额。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使用者可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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